返回⑶ “行为”能力的阶段性发展(一)(2 / 2)  加与减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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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人类”这种“生命”现象,在其动态的发展过程中,“行为”能力是具有连续性的,无论这些“行为”能力是否受到该当前“人类”个体所具备的主观意识能力的直接控制。以当前社会中流行的二十四小时计时的方式,一方面可以使当前“人类”这种“生命”现象个体所具备的各种“行为”能力被连续无间断的标记下来,但另一个方面却无法从连续无间断的标记中划分出当前“人类”这种“生命”现象个体所具备的各种“行为”能力的阶段性发展及其对当前“人类”个体所发挥的“行为”作用。

在当前“人类”这种“生命”现象个体所具备的有限“生命”现象周期内,我们可以了解到“行为”能力对该当前“人类”着这种“生命”现象个体所发挥的作用。

我在这里简单的举例说明一下。

在我的获知中,当前“人类”这种“生命”现象个体对外界生存环境和该个体所具备的“行为”能力对自身所发挥的“行为”作用有两个不同的认知。

⑴由外界生存环境因素变化而决定当前“人类”这种"“生命”现象个体或群体的作息“行为”,从而促进当前“人类”这种“生命”现象个体或群体在原有所具备的“行为”能力基础上拥有更多的“行为”能力。

⑵通过当前“人类”这种“生命”现象个体或群体所具备的各种“行为”能力认知到外界生存环境因素的变化,从而主动的选择适宜该当前“人类”个体生存和发展的作息“行为”。

上面两句话可以简单的理解为,一个是由外界生存环境因素的变化,例如昼夜,温度等决定当前“人类”这种“生命”现象个体或群体的劳作与休息;另一个则是通过当前“人类”这种“生命”现象个体或群体所具备的各种“行为”能力了解到外界生存环境因素的变化,主动的选择适宜其生存与发展的作息“行为”。

⑴由外界生存环境因素的变化而决定当前“人类这种“生命”现象个体或群体的作息“行为”,从而促进当前“人类”这种“生命”现象个体或群体在其原有所具备的各种“行为”能力基础上拥有更多的其他“行为”能力。

我们都知道阳光对当前“人类”这种“生命”现象个体或群体的生存是至关重要的,直接影响我们赖以生存的绝大部分农作物的生产。但是农作物对阳光的依赖,并不能成为当前“人类”这种“生命”现象个体或群体选择在白天劳作而夜间休息的唯一依据,其完全可以选择夜间劳作,白天休息的方式。在当前的中国,绝大部分乡村依旧有在夜间劳作的习俗,例如灌溉,撒农药,等等。这种夜间劳作白天休息的方式在农忙的时候很常见,基本上乡村中家家户户都有这样的经历。农耕文化如此,游牧文化亦是如此,例如夜间牧羊,牧马等等。

这种方式,对白天休息睡眠的当前“人类”这种“生命”现象个体或群体而言,其所具备的主要“行为”能力在白天无法受到其所具备的主观意识能力直接控制的。这样的作息方式可以使绝大部分的当前“人类”这种“生命”现象个体或群体所具备的“生命”现象在短时间内受到较大的影响,产生种种不适反应。但是有足够多的事例证明当前“人类”这种“生命”现象个体或群体选择夜间劳作白天休息,并形成生活习惯话,其所具备的“生命”现象又会重新恢复到健康的状态。此时,如果他再次改变了作息方式,不适的反应,不良的影响又会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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