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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与减》 ⑵ 非主观意识直接控制的“行为”能力 在线阅读

当前“人类”这种“生命”现象个体具备了主观意识能力以后,对其生存环境中存在某种现象所主动做出的某种“行为”之外,其所具备的其他“行为”能力就属于当前“人类”这种“生命”现象个体非其所具备的主观意识能力直接控制下的“行为”能力范畴。当前“人类”这种“生命”现象个体经过长期的发展,积累了众多的“行为”能力,那么其所具备的各种“行为”能力是否受到当前“人类”这种“生命”现象个体所具备的主观意识能力的直接控制是相对而言的,这里体现的是当前“人类”这种“生命”现象个体所具备的主观意识能力中的选择“行为”能力。所以,我们不能简单的将当前“人类”这种“生命”现象个体所具备某一种或一部分“行为”能力简单的划分为其非主观意识能力直接控制下的“行为”能力范畴。这一部分的阐述,就需要以当前“人类”这种“生命”现象个体所具备的主观意识能力直接控制下的“行为”能力正在进行或即将进行的条件为基础。

例如我在前面举例中所叙述的,当前“人类”个体在婴儿阶段,主动的向外界传递索取食物的“行为”信息时,其所具备的主观意识能力直接控制下的“行为”是:哭闹,肢体舞动等“行为”,与此同时,在其进行这些索取食物的“行为”之外,其所具备的与这些索取食物的“行为”共存并产生相互作用的“行为”就是其非主观意识能力直接控制下的“行为”能力。例如,听觉,可以用于得到信息反馈;视觉,用于辨识外界等等。

所以我们对于当前“人类”这种“生命”现象个体所具备的各种“行为”能力进行分析和研究时,对于其是否属于当前“人类”这种“生命”现象个体所具备的主观意识能力直接控制下的“行为”范畴,是需要同时分析其正在进行着的“行为”,其所处的生存环境以及由其所具备的主观意识能力所针对现象而相应做出的“行为”反馈来分析的。

对于当前“人类”这种“生命”现象个体所具备的某种“行为”能力而言,当前“人类”这种“生命”现象个体在不同生存环境内所产生的各种“行为”当中,其所具备的主观意识能力决定这该“行为”能力是否归属于其所具备的主观意识能力直接控制下的“行为”范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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