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个例子来说明。
当前“人类”婴儿在诞生后,根据其自身的情况,先是向外界不同的个体索取食物,“行为”表现为:哭闹,肢体舞动等。这种“行为”表现是婴儿主动的“行为”,所以属于其所具备的主观意识能力直接控制下的“行为”能力范畴。而此时,对当前“人类”婴儿来说还不具备对其父母,亲属等具有血缘关系的认知,所以他做出来的各种索取食物的“行为”信息针对的是其他所有“生命”现象个体或群体。
当婴儿成长一段时间后,具备了一定的移动“行为”能力,他会主动地接近食物来源,“行为”表现为:主动的移动,索取等。此时,对婴儿来说依旧不存在父母,亲属等具有血缘关系的认知,其所移动,接近的对象是所有能够为其提供食物的“生命”个体或群体。
所以说,当前“人类”这种“生命”现象个体具备辨别其父母或其他具有血缘关系个体或群体的能力,是在其与外界其他“生命”现象个体或群体间存在的信息交换基础上的。而在无法运用科学技术提供足够的依据令其承认这种血缘关系的时代,当前“人类”这种“生命”现象个体对其血缘关系的认知是以其所具备的身体特征或“行为”能力为依据的。在中国较长的一段时期内直至今天,都还有从长相,“行为”上辨别血缘关系的这种习俗。更有甚者,会采用“滴血验亲”这种当前我们觉得不科学的种种“行为”。这些不被当前政府所认可的辨别当前“人类”这种“生命”现象个体间血缘关系的方式,有其形成,发展的过程,同时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也存在着其相应的作用和意义。所以中国古人对“生命”现象、对当前“人类”个体所具备的“行为”能力以及由其所具备的“行为”能力而体现的身体特征这方面的探索,是有很多值得当前我们去思考与借鉴的。对于当下社会中存在的这种由西方文明泊来的这些对“生命”的诠释,认知以及辨别技术等,两者之间是存在着具有相互印证和校对的作用和意义的。
以动态的角度来了解不同“生命”现象个体及其所具备的“行为”能力是需要大量的探索和论证的,这种工作对“生命”的探索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和价值。我会用另一本书向社会各界人士阐述我所获知的,由中国古人所记录下来的辨别不同“生命”现象个体的信息。